******办公室关于印发《林芝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》的通知
******人民政府,市各委、办、局:
******人民政府同意,现印发你们,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
******办公室关于印发<林芝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指导意见>》(林政办〔2024〕49号)作废。
******办公室
2025年2月22日
林芝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
为切实保护林地资源,维护林木所有权单位(个人)和用地单位(个人)的合法权益,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,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标准。
一、适用范围
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。
二、林木补偿费标准
(一)一般林木,补偿标准依据起源、蓄积、面积等因素确定(详见附件:一般林木补偿标准一览表)。
******人民政府最新公布实施的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。
******人民政府最新公布实施的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。
(四)建设项目涉及珍贵树种树木的,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、设计、施工等环节采取避让措施。确需在珍贵树种树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无法避让的,在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允许采伐后,按树木特定的生态、经济等价值经评估确定或由双方约定。
三、有关事项
(一)使用林地涉及古树名木的,按古树名木保护相关规定执行。
******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国有林木的,免收林木补偿费;使用集体林木的,按照本意见附件具体规定征收。
(三)临时使用林地需采伐或移除林木的,按永久使用林地上的相同林种林木补偿标准予以补偿。
(四)林木(苗木)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支付,补偿对象为林地、林木所有权人(单位)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、挤占、挪用。
(五)使用集体林地,需与林地、林木所有权人(单位)签订补偿协议。使用国有林地,需与所属林地林木所在地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签订协议。
(六)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,纳入本级财政林业保******人民政府专题研究决定。
(七)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使用林地的,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;已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,应当依法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。编制单位应开展现场调查,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、准确性负责。现场查验人员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凡提交虚假现场查验意见的,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,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(八)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,按其规定执行。
附件:一般林木补偿标准一览表
附件
一般林木补偿标准一览表
起源 |
蓄积/面积 |
类别 |
补偿标准 |
天然 |
有蓄积林木补偿 |
公益林 |
按用非公益林补偿费标准的1.5倍计算。 |
非公益林 |
按该林地林木蓄积量价值计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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灌木林地和宜林地等无林木蓄积 |
公益林 |
按用非公益林补偿费标准的1.5倍计算。 |
|
非公益林 |
按林地面积计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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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工 |
有蓄积林木补偿 |
- |
按照当年造林成本加上林木蓄积量价值计算。 |
灌木林地和宜林地等无林木蓄积 |
- |
在造林合同期内的,按照实际合同价计算;超过造林合同期的,按照实际合同价0.5倍逐年累加。 |
|
备注: (一)有蓄积林木补偿计算如下: 林木补偿费(天然)=林木蓄积单价(A)×林木蓄积(B)×林地类别系数(C)×项目性质系数(D)。 其中,A:按照市场价800元/立方米; B:实际调查测算林木蓄积量; C:公益林系数为1.5,非公益林系数为1.0。 D:经营性项目系数为3.0;非经营性项目系数为2.0,包括基础设施项目、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、国防建设项目等。 林木补偿费(人工)=当年造林成本+林木蓄积单价(A)×林木蓄积(B)。 (二)无林木蓄积补偿计算如下: 林木补偿费(天然)=林地面积单价(X)×林地面积(Y)×林地类别系数(C) 其中,X:林地面积单价按2000元/亩; Y:实际调查测算林地面积; C:公益林系数为1.5,非公益林系数为1.0。 林木补偿费(人工):在造林合同期内的,按照实际合同价计算;超过造林合同期的,按照实际合同价0.5倍逐年累加。 ******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国有林木的,不需缴纳林木补偿费;使用集体林木的,需按备注(一)(二)(四)款标准执行。 (四)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林木补偿费(不区分类别及项目性质),统一按“林木蓄积单价(A)×林木蓄积(B)×1.5×3.0”和“林地面积单价(X)×林地面积(Y)×1.5”计算。宅基地建设按照备注(三)款标准执行。 |